申请人:厦门动静企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37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1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0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亦可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