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LEXIS TECHNOLOGIES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1847号“MELEXIS INSPIRED ENGINEE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7604305号“MELEX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11574号“MELEXIS MICROELECTRONIC INTEGRATED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迈来芯公司已出具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迈来芯公司出具的共存协议书原件及相关公证、认证原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集成电路装置、微型处理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微处理机、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MELEXIS”与引证商标一“MELEXIS”、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MELEXIS”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MELEXIS”与引证商标一“MELEXIS”、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