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琳
被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对第6960011号“盘子女人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我委提出撤回该案的评审申请,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