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尉氏县怡香园蛋鸭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86972号“怡香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8710号“怡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45430号“怡香缘Yixiangyuan SELECTED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8717号“怡香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97803号“怡乡园YI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咸蛋;鸭蛋;松花蛋;熟鸭蛋;双黄蛋;五香卤蛋;鲜鸭蛋;咸鸭蛋;腌鸭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鹌鹑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怡香”且并未形成明显区别引证商标一的其他含义,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呼叫相同,汉字构成相近, 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