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亚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5397号“Pro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62760号“PRO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在“雕刻机、起重葫芦、泵(机器)”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