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67772号“UAMOU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68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1345号“两江丽景酒店 RIVER ROMANC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组织技术展览;经营效率专家服务;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