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途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24083号“贝贝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35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截图及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贝贝途”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贝途”,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旅行预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