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96002号“ART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6767号“ALT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70519号“ARC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RTAIR”与引证商标一文字“ALTAIR”、引证商标二文字“ARCAIR”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通过全球网络推广其他软件;商业数据报告及分析性咨询和顾问服务,包括有关如何发现,收集,储存,管理,分析,可视化及分享数据及情报的信息;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