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5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已经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8647号“永钢YONG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行业领域、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制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