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美乐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3453号“MERRY GY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00266号“美睿教育 MERRY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6424号“美瑞英语 M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16328号“MERRY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缘差异,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GYM”可译为“健身房”,使用在其指定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文字为“MERRY”,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包含相同文字“MERRY”,同时使用在体操训练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