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695356号“优指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指生活 24695356

阅读:162132 2018-08-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厚德智慧社区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95356号“优指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50049号“优の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08310号“有生活 TOP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申请人:湖北厚德智慧社区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95356号“优指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50049号“优の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08310号“有生活 TOP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44469号“有生活 分享无线生活乐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72003号“优生活 BES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399271号“指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尾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文字、引证商标三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有生活”包含相同文字“生活”,申请商标的前两文字与引证商标五文字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含义、读音等方面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是否驳回或初步审定对本案申请商标是否予以初步审定裁定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695356号“优指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指生活 246953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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