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县小吃易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263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684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01139号“名品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89909号“9秒课堂www.9miaoket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工商登记信息、媒体报道、业务合作合同打印件或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