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鸿侨中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21615号“鸿侨 VISA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946585号“侨鸿国际”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鸿侨”、英文“VISABRIDGE”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00209号“英联正和 YLZH及图”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呼叫及含义均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