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83336号“一悦一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悦一生 24883336

阅读:70496 2018-08-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和华飞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83336号“一悦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06264号“一悦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06772号“一爱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二)、第10106…

  申请人:陕西和华飞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83336号“一悦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06264号“一悦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06772号“一爱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二)、第10106773号“一爱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已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申请人实际使用情况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首尾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餐厅、会议室出租、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类似服务上,

  此外,即使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书》,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二者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883336号“一悦一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悦一生 248833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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