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0936号“XD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84535号“XD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14244号“XRF-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商标内涵、认读发音上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指向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网站、公司外景活动照片、印刷合同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XDF”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XDF”、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XRF”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