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81203号“天地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61509号“天地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92467号“天地融科技TENDY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25969号“天地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07385号“天地融科技TENDY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天地荣”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所含的“天地融”在文字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