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缙峰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85373号“赖家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89079号“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25245号“赖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2249号“赖家园Laiji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7月27日,其所有人于2018年8月21日提交续展申请,现该续展申请正处于商标局审查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赖家铺子”与引证商标一“赖家”、引证商标二、三中的“赖家园”均包含文字“赖家”,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糖果、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