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考拉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4806号“真由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992094号“真由美Zhenyoumei ZY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9831091号“由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真由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由美”,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菜油、食用芝麻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菜油、食用芝麻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渍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坚果、已调味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糖渍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坚果、已调味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菜油、食用芝麻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渍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坚果、已调味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