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94409号“MGAR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GARDEN 23394409

阅读:112274 2018-08-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大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394409号“M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39957号“MJ.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深圳市大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394409号“M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39957号“MJ.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有“MGARDEN”花艺生活等品牌,这一系列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理念、寓意、构思;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GARDEN”与引证商标“MJ.GARDE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纺织品手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查为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394409号“MGAR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GARDEN 233944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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