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333712号“梦洁宝贝 M-JBABY HAPP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34647号“图形”商标、第13696830号“图形”商标、第24195448号“HAPPY HOME KITCHEN及图”商标、第8708094号“日日顺 乐家 GOODAYMART HAPPY HOME”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