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094360号“速可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速可洁 23094360

阅读:21856 2018-08-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4360号“速可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11727号“速洁Su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

  申请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4360号“速可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11727号“速洁Su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产品使用说明及产品图片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速可洁”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速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094360号“速可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速可洁 230943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7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