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尔维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90300号“EUR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6647号“EURE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不予撤销,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类有机过氧化氢合成物、无机过氧化物合成物、水处理用化学品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申请人于2018年2月10日对申请商标提起国际删减商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使用商品限定为有机过氧化氢合成物、无机过氧化物合成物、水处理用化学品。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类限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共存,且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使用商品的国际删减申请已经商标局审查予以核准,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各自指定使用商品专业性较强,我委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