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蝶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61814号《关于第19687579号“宝贝心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790594号“宝贝心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然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已经由商标局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第1603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被依法最终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认为,被告宜基于情势变更原则,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作出认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6月13日第1603期商标公告中。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重新审理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