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23517号“福星园 FU XING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星园 FU XING YUAN 23423517

阅读:148557 2018-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泊头市福星园护理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23517号“福星园 FU XING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388221号“福星园 FU XING YUAN”商标、第4843790号“福星护理及图”商标、…

  申请人:泊头市福星园护理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23517号“福星园 FU XING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388221号“福星园 FU XING YUAN”商标、第4843790号“福星护理及图”商标、第4499581号“福星楼”商标、第5747423号“FU XI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实际使用,颇具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的好评。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福星园”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福星护理”、引证商标三文字“福星楼”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存续与否,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不予评述。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423517号“福星园 FU XING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星园 FU XING YUAN 234235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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