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603255号“360手机助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9008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3600号“babe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下载页面;
2、申请人合作协议及服务合同及发票;
3、媒体报道;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行业排名证明。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360手机助手”及图形组成,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卫星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