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602537号“360手机助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7937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360手机助手”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2531484号“华畅通Huachang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34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