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80707号“OLi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Li6及图 23380707

阅读:142118 2018-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露膳赋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0707号“OLi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09090号“oLi及图”商标、第12119008号“oL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

  申请人:露膳赋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0707号“OLi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09090号“oLi及图”商标、第12119008号“oL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所处行业、经营产品所属领域不同,不会造发生实际混淆。二、经查,申请人“OLi6 颖睿”商标在第5类婴儿食品相关商品上已经获准注册。三、在第29类相同商品上他人注册的含有“Olio”文字的商标大量并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Olio”百度搜索及翻译结果、含有“Olio”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公司调查高、申请人公司及申请商标情况介绍、申请人婴儿奶粉产品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文字“OLi”,且“OLi”均为其主要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380707号“OLi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Li6及图 233807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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