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22464号“365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65头条 23622464

阅读:98306 2018-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2464号“365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51651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79365A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7…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2464号“365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51651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79365A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79365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79521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81263号“365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12946号“365生活助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584703号“365幸福吉祥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27965号“365法律顾问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851652号“头条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263109号“头条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808280号“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947055号“365安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背景资料介绍;

  2、广告宣传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知名度证明、行业排名;

  4、认驰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365头条”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关联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咨询、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失物招领、开保险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失物招领、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知识产权咨询、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开保险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622464号“365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65头条 236224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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