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9458号“滴滴救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71913号“滴滴修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80038号“滴滴备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80039号“滴滴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80041号“滴滴换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78621号“滴滴学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64330号“滴滴养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213247号“滴滴家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153485号“滴滴快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376654号“滴滴虫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334035号“滴滴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952800号“滴滴滴打球管家DIDI GOLF CHAMBERL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607616号“滴滴保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2141908号“嘀嘀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380040号“嘀嘀换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4329543号“嘀嘀洗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2242993号“滴滴云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已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三、十六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滴滴救援”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二、十四、十五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车辆加油站、轮胎动平衡服务、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橡胶轮胎修补、飞机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