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玲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6070号“恩嘉琪ANGRAKI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2832611号“恩嘉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恩嘉琪”及字母“ANGRAKI”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