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胥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7480号“骑行风 QIXING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399476号“骑行风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骑行风”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骑行风尚”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