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3534号“袋鼠 KANGAR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56470号“袋鼠 DAI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恳请暂缓本案。二、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7884号“袋鼠DAI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021728号“袋鼠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4227群组上构成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无异议。四、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425036号“袋鼠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807175号“袋鼠相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963511号“袋鼠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局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袋鼠”与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袋鼠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图绘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