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3094号“袋鼠 KANGAR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20569号“Kangaroo tran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10888号“袋鼠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3910群组上构成近似商标无异议。二、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92130号“袋鼠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袋鼠 KANGAROO”与引证商标一英文字母组合“Kangaroo transport”、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袋鼠快递”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