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蓝色飞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0004号“安在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079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