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功崟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32275号“易查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易查分”作为商标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目的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定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