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利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63609号“利弗莫尔证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英文名称的中文音译形式,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利弗莫尔”为西方常见姓氏之一,具有多重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网站介绍资料。
我委认为,"利弗莫尔”是美国投资市场的传奇人物,被誉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交易员。申请商标由中文“利弗莫尔证券”构成,使用在证券交易行情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使用证据也不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