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盟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95651号“MENAZ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008424号图形商标、第237454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