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明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49325号“皇家礼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2978号“皇家礼炮”商标、第1122979号“皇家礼炮”商标、第24393347号“礼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皇家礼宾”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皇家礼炮”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