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43804号“千城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65947号“千城尚品 CN-CHERISHOP及图”商标、第17062028号“干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千城优品”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文字部分“千城尚品”、引证商标二“千城”,在文字组成、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