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7852号“驿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驿居 20747852

阅读:88526 2018-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驿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45658号《关于第20747852号“驿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6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上海驿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45658号《关于第20747852号“驿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6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2018年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5553号关于第8144083号第35类“驿居”注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其予以撤销,并刊登在第16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鉴于以上事实,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本案中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47852号“驿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驿居 207478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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