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驿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45658号《关于第20747852号“驿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6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2018年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5553号关于第8144083号第35类“驿居”注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其予以撤销,并刊登在第16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鉴于以上事实,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本案中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