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8日对第16020834号“AI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为全球知名的运动鞋品牌公司,申请人的“N”、“NB及图”、“NEW BALANCE”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服装和鞋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尤其是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已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75152号、第4207905号、第749746号、国际注册第944507号、第15101421号“NB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被认定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标识。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试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极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扰乱商标秩序,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百科介绍;申请人商标受驰名保护证据;申请人及其“N”、“NB及图”、“NEW BALANCE”品牌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商标受行政、司法保护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特殊性,且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其申请注册不会引起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图片;争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网络销售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新百伦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2017年1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五件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其中,前四件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第五件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男士服装、衣服、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男士服装、衣服、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英文“AIB”经一定图形化设计而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NB及图”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此外,《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委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