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094160号“Mariso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risol 12094160

阅读:183475 2018-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利索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和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0日对第12094160号“Maris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为“…

  申请人:马利索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和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0日对第12094160号“Maris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为“MARISOL”商标的真实所有人,该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2、“MARISOL”是申请人英文企业名称的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知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外,还抄袭和抢注众多他人在先商标,并在商标转让平台进行转让。其行为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MARISOL”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证据;2、申请人与MIDAS GLOBAL(CHINA)CO.公司签订的《经纪业务协议》和出口发票及中文摘译;3、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并进行转让恶意的证据;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自创意设计并申请注册在先。被申请人在主观上没有要抢注申请人商标和商号的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MARISOL”商标或商标在夹克(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及在先商号权。2、被申请人注册案外商标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申请人不能用此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婴儿全套衣、裤子、防水服、T恤衫、鞋、袜、手套(服装)、夹克(服装)商品上。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MARISOL”,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了数份附有中文摘译的出口发票证据,根据上述发票显示,绝大部分发票的的发货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发票显示的交易商品为帽子、手镯、文具盒等。对此我委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MARISOL”字号及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第25类服装、鞋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进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仅凭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委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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