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DI PLUS TEC MEDIZINISCH-TECHNISCHE HANDELSGESELLSCHAFT 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5534号“D&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003940号“D&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第16753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在烟草、雪茄烟、香烟、烟丝、鼻烟、香烟盒、雪茄烟切刀、火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吸烟打火机、烟用过滤丝束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见第1601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吸烟打火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