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98385号“美颜盛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07565号“美健盛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识别方式、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商标说明、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品牌形象整合策划与设计合约、宣传图片、广告发布合同、荣誉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