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凡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9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商标,具有新颖性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第17957887号“华佗及图”商标、第3227381号“华敷及图”商标、第13249065号“华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非常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