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596541号“禅射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禅射堂及图 24596541

阅读:31872 2018-09-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逸人谷(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96541号“禅射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传递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

  申请人:逸人谷(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96541号“禅射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传递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标志含“禅”,为我国佛教修行用语,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为《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596541号“禅射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禅射堂及图 245965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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