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8日对第16372022号“开心满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93162号“開心”商标、第10794098号“开心”商标、第3244695号“开心相伴”商标、第10854856号“开心包”商标、第12610674号“开心熊Q”商标、第4191659号“开心点”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判例。争议商标的注册还带有欺骗性,其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大量摹仿知名商标进行恶意商标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涉及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档案及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2、产品销售发票和货物清单、商品图片;
3、旺旺、旺仔系列商标获奖情况及宣传资料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8年1月27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开心满仓”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开心”。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