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益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00431号“益固昌YIGU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66409号图形商标整体构成、呼叫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