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佳伟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40667号“鑫众诚连锁石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77006号“众诚鑫科技ZHONGCHENGX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20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78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