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绿保柏林篮球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38426号“ALBA BER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217254号“喜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目前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